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1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女。关于刘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给付抚养费24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给付抚养费2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郑治文审判员  张国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