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王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王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200号原告张玉金,男,1959年5月2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广生,男,汉族,伊通满族自治县教师,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金诉被告王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金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