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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修雅、李国建与被上诉人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修雅,李国建,张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修雅,住柘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建,住柘城县。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辉,住柘城县。上诉人姚修雅、李国建与被上诉人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起诉至柘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姚修雅、李国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姚修雅、李国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修雅、李国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