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小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南充市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海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小初字第79号原告南充市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蓉,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海艳,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南充市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小华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