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东窑村。法定代表人卢占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原新安万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工业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樊栋梁,主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47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2461.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霍 丽审判员 王明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