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高俊良与张福恒、和四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俊良;张福恒;和四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高俊良,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鄢陵县人,住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兰坪县。被告:张福恒,男,1973年1月13日生,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兰坪县人,住云南省兰坪县。被告:和四同,男,1981年7月16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兰坪县人,住云南省兰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良诉被告张福恒、和四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高俊良以被告张福恒已经偿还部分货款、各方已经达成一致还款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良撤回对被告张福恒、和四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俊良承担。(已交)审判员 王五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