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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徐学���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兰,王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徐学兰,女,生于1964年2月18日,汉族,现住宁夏中卫市。被告王玉清,男,生于1957年12月25日,汉族,现住宁夏中卫市。原告徐学兰与被告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直接向被告王玉清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学兰负担。审判长马彦坤人民陪审员高博人民陪审员赵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郝霞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