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73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于某某,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代理审判员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