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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73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于某某,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代理审判员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