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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文与被执行人张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文,张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文,男,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张高文,男,汉族,住铜川市。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高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高文向刘永文返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25元。但被执行人张高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高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