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吕卫华与杨华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华,杨华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10号原告吕卫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华容,女,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卫华与被告杨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卫华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吕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