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登模与高其江,王孔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模,高其江,王孔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51号原告陈登模,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其江,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孔友,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模与被告高其江、王孔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登模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登模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简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