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卢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5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务农。2015年12月8日,被告卢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广西武鸣县被民警抓获,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卢某甲与刘某甲、罗某等人在本市曹江镇先觉村委会先觉小学球场观看“年例”(元宵)晚会时,因被告人卢某甲等人中的一人用脚踢了一下前面的梁某乙的屁股,梁家聪即告知其大哥梁某丁称被打了。梁某丁即前往质问罗某为何殴打梁某乙,罗某否认。在梁某丁离开打电话时,被告人卢某甲伙同罗某、刘某甲、黄某、刘某乙(均已判刑)等多人追打梁某丁,导致梁某丁碰倒附近烧烤摊档的滚热油锅,梁某丁被倒下的热油烫伤。经法医鉴定,梁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刑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辩称其不参与打架,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卢某甲与刘某甲、罗某等人在高州市曹江镇先觉村委会先觉小学球场观看“年例”(元宵)晚会时,因被告人卢某甲等人中的一人用脚踢了一下前面的梁某乙的屁股,梁某乙即告知其大哥梁某丁称被打了。梁某丁即前往质问罗某为何殴打梁某乙,罗某否认。在梁某丁离开打电话时,被告人卢某甲伙同罗某、刘某甲、黄某、刘某乙(均已判刑)等多人追打梁某丁,导致梁某丁碰倒附近烧烤摊档的滚热油锅,梁某丁被倒下的热油烫伤。经法医鉴定,梁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梁某丁于2015年2月28日报案,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8日被告在卢某甲在广西武鸣县被民警抓获。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卢某甲于1995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黄某、刘某乙、刘某甲、罗某因该案被本院判处刑罚。5、刘某甲、罗某、黄某、刘某乙户籍资料及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证实同案人刘某甲、罗某、黄某、刘某乙的户籍资料情况及相关案卷有关材料。(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甲证言:2015年2月28日凌晨,我在先觉小学门口看歌舞表演的时候见到梁某丁,他对我说,他弟弟被人打,但是对方不承认。说完我们一起从学校门口左边的校道转回去戏台找他弟弟。突然见到十几个男青年从戏台走来见到梁某丁就打。其中罗某、刘某、刘某乙(绰号“老嗨”)对梁某丁拳打脚踢,梁某丁倒地的时候,烧烤档边上一个不穿上衣的男子掀翻油锅,油淋在梁某丁身上,我上前劝架,被两名男青年推开。后来烧烤档的男子又过来打梁某丁。我见到现场刘乙、刘某甲(绰号“立白”)拿着刀,但没有看见他们是否砍梁某丁。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2015年2月27日,我在先觉小学看年例期间,有人踢一脚我屁股,我离开告诉我大哥梁某丁,我大哥带我找踢我的男青年,那个男青年不承认,这时刚才踢我的男青年还有十多人往我们身边走过来,我大哥梁某丁叫我快走,我回头看到梁某丁被很多人打后碰到烧烤档油锅,烧烤档也有两个人过来打我大哥,有一个人用脚踩着我大哥,有人从水果档拿着一把刀砍在我大哥身上。3、证人梁某丙均的证言:2015年2月27日晚上,我和梁某丁一起看晚会,梁某丁的弟弟梁某乙跑过来说,有人打他。我们找到该男子问,是不是打了梁某乙,但该男子否认。后来梁某丁没说什么就走出去了打电话,而刚才那名男子就带着“立白”等十几个人追了过来,那名男子叫嚣喊着,接着他们就开始追打梁某丁。在打的过程中这班人把梁某丁推向烧烤档,梁某丁撞倒了油锅,油全倒在他身上,梁某丁已经倒在地上,他们还是拳打脚踢他。我看到“立白”从烧烤档拿了一把约25公分的水果刀往梁某丁的右脚用力划了一刀,他们打了约十分钟。后来烧烤档的男子也踢打梁某丁,跟着刚才那班人也一起打。4、证人吴某、卢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摆摊的摊主)的证言:均证实案发的现场发生了打架。(三)被害人梁某丁陈述:2015年2月27日是我村年例,晚上11时许,我到先觉小学找我弟弟梁某乙,我弟弟见到我就说有人打他,并指着一个外号叫“捞冲”的年轻人。我上前质问,“捞冲”否认。我知道他是住本村附近的,我就想打电话叫他舅父来调解,我还没拨号就有一群人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在这个情况下,我拿起炸热狗档旁边的水果箱抵挡。在打的过程中,那个档主用炸热狗的油泼向我,我身上非常热,我立即爬起来往外逃跑。后我倒在地上,“立白”则持刀砍向我的右脚。梁某甲帮我拦着对方,即“立白”、“捞冲”等人。“立白”砍完我后,那个炸热狗的档主拿着他的铁锅向我打来,并对我说拆了他的档要拿一万块来。档主用铁锅打我的头部,“捞冲”他们又开始对我们拳打脚踢。(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卢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初九)23时许,因当天晚上是曹江先觉村“年例”并做大戏,所以我先来到我女朋友梁某玲家坐了一会,然后来到先觉小学的舞台看戏,我见到罗某也在场看戏,后来我站累了准备回车坐一会,当我联系到刘某乙等人来看戏时,刘某乙、刘某杰、黄某与刘某乙一起来到校门口,并由刘某杰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校门口处。当我上车坐了一会,发现离舞台约20米远的烧烤档处发现争执并推撞的行为,于是我们一起冲过来,发现罗某、刘某甲在与先觉的“亚洋”发生了争执,于是我们一起合力将“亚洋”围住,并对其进行推撞,刘某杰当时在场与“亚洋”发生争执,并对“亚洋”说“你想食开我未”,“亚洋”在被我们推撞的过程中碰倒旁边烧烤档的热油,并被该热油淋到身体背后,“亚洋”倒地后刚爬起来,再被刘某甲、罗某、刘乙、刘某杰、黄某、刘某乙一起按倒并用脚进行踢打,后来先觉村委会干部及村民到场后,我与刘乙、刘某杰、黄某、刘某乙驾驶刘某杰的小汽车逃离现场,当时由刘某杰驾驶汽车,而刘某甲、罗某被先觉村委会干部及村民抓住。被告人卢某甲2015年12月24日在公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2015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初九)23时许,我到先觉小学的舞台看戏,后来我发现罗某、刘某甲在与先觉的“亚洋”发生了争执,于是我们一起合力将“亚洋”围住,并对其进行推撞。2、同案人黄某的供述:在2015年2月27日晚上23时许,我到曹江镇先觉小学,看见有一个男青年被十多个人追着打,当时“立白”(真实姓名叫刘某甲)、“捞冲”(真实姓名叫罗某)、刘乙、刘某杰等人在场,我见此情况认为我们溪田、溪朗、霍村一片的人被欺负,于是我过去参与帮忙作势,在“立白”、“捞冲”、刘乙、刘某杰等人追打那个男青年时,那个男青年突然倒在地上,于是我们一起围着梁某丁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梁某丁边走边闪躲,在闪躲到附近一个烧烤档的时候,梁某丁碰到烧烤档的油,导致被该热油洒在身上,然后我们一起继续对梁某丁进行拳打脚踢,我当时用脚踢了好几下梁某丁。当时在场参与的有“老嗨”、“阿逸”。3、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平时别人叫我“老嗨”,2015年2月27日23时许,我和几个朋友(他们分别是:罗某、刘乙、黄某、刘某杰、卢某甲)到曹江镇先觉村先觉小学的戏台看“轻音乐”。看见有一群人在先觉小学门口起哄。我刚下车想去看热闹时,刘某杰、黄某、刘乙就上车了,这时候刘某杰开车,我和卢某甲、刘某杰、黄某、刘乙离开了先觉小学。在回家的路上我就问他们刚才在先觉小学发生什么事,他们回答说先觉小学里有人打架。4、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2015年2月27日17时许,我到曹江先觉“睇年例”。23时许,突然间见到很多人往学校门口方向冲过去,我认识的有刘某杰、“老嗨”、“亚逸”。当我走到离学校门口不远时,见到正对校门口的校道上有人打架,多人在追打一个青年。我见到此情形以为我村的人被欺负,于是我就过去参与帮忙,踢了梁某丁一脚。5、同案人罗某的供述:2015年2月27日我到先觉村外婆家睇“年例”,晚上11时左右,我独自一人到先觉小学旁边准备看大戏,我站在戏台前,刘乙站在我的右手边,刘乙用手摸了一下前面小男孩的屁股,小男孩转身问我是谁摸他,我说不是我,刘乙在旁边笑,小孩生气了,他叫来他大哥“亚洋”等人,“亚洋”来到后就和刘乙、刘某杰等人打了起来(因“亚洋”认识我,所以当时没有怀疑我)。刘乙、刘某杰和黄某把“亚洋”打到一个烧烤档的旁边,“亚洋”碰到烧烤台把台上的油打翻了,一部分油淋到了他的背上,烧烤档的档主也被淋到。“亚洋”被油淋到后,刘乙、刘某杰、黄某等人还继续打他,后来往大路离开。他们走后,我认为不关我的事,所以还在现场。我回到我舅父家时,听别人说黄某当时在路边卖芒果的档口拿一把水果刀(长约20厘米)砍“亚洋”的。后来“亚洋”的大哥等人把我带到村委会,之后又带到了派出所。刘乙、刘某杰和黄某、“老嗨”、“阿逸”参与对梁某丁的殴打。(五)鉴定意见及通知书、入院治疗资料:证实经鉴定,梁某丁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七)辩认笔录1、卢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卢某甲辨认出刘某杰、刘乙是踢打梁某丁的人。2、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黄某辨认出卢某甲(亚逸)和刘某乙(老嗨)为共同殴打梁某丁的人。3、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某甲辨认出刘某杰、刘乙、黄某是殴打倒地男子的人;刘某乙是“老嗨”,卢某甲是“阿逸”,两人均是参与踢打“亚洋”的人。4、罗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某辨认出刘某杰、刘乙、黄某是殴打“亚洋”的人。5、梁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梁某甲辨认出刘乙、刘某乙、刘某杰是参与殴打梁某丁的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卢某甲辩称其不参与打架,其不构成犯罪,经查:一、被告人卢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一起合力将“亚洋”围住,并对其进行推撞,“亚洋”在被推撞的过程中碰倒旁边烧烤档的热油,并被该热油淋到身体背后,“亚洋”倒地后刚爬起来,再被刘某甲、罗某、刘乙、刘某杰、黄某、刘某乙一起按倒并用脚进行踢打;二、被告人卢某甲在公诉机关讯问时供述其与罗某、刘某甲等一起合力将“亚洋”围住,并对其进行推撞;三、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辩认笔录可以证实被告人卢某甲参与了对被害人梁某丁实施了殴打行为;故此,对被告人卢某甲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明辉人民陪审员 赖红华人民陪审员 陆权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柏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