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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瑞兰申请昭都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422执501号昭都宝、玉香:何瑞兰申请昭都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35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3044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122元,其他诉讼费用2168元,申请执行费4466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元v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