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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钟玉树与被告刘祥祥、杨秀芳、罗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树,刘祥祥,杨秀芳,罗东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民初624号原告钟玉树,男,汉族,教师。被告刘祥祥,男,汉族。被告杨秀芳,女,汉族,教师。被告罗东虎,男,汉族。原告钟玉树与被告刘祥祥、杨秀芳、罗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陆亚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玉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祥祥、杨秀芳、罗东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玉树诉称:被告刘祥祥和被告杨秀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二分,一年清一次利息,并出具了借据,被告罗东虎未该笔借款担保,2015年被告刘祥祥向原告清偿了利息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祥祥、杨秀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日到全部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罗东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一支,用于证明2014年3月2日被告刘祥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罗东虎是担保人的事实。被告刘祥祥、杨秀芳、罗东虎未到庭答辩、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本院对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刘祥祥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利息及被告罗东虎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2日,被告刘祥祥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原告钟玉树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罗东虎为该笔借款担保,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现金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钟玉树人币50000元,月息2分,刘祥祥,保证人:罗东虎”。被告刘祥祥向原告偿还了利息5000元。后原告向三被告索要本息无果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祥祥向原告钟玉树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刘祥祥对上述借款本息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月息2分”,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及双方计算利息的方法,应视为是对月利率2%的约定,该约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告罗东虎作为担保人未与原告钟玉树约定保证的方式和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被告罗东虎应对上述借款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祥祥、罗东虎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秀芳与被告刘祥祥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秀芳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刘祥祥偿还原告钟玉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3月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刘祥祥已支付利息5000元),被告罗东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刘祥祥、罗东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