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后岸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0807-4。法定代表人:XX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芙蓉镇工业区。注册号:330382000115594。法定代表人:孙庆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37209.3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也无房产登记记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执行款137209.36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