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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21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