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艳霞与王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霞,王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4号原告刘艳霞,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宏德,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霞诉被告王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王宏德在新郑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银行存款55000元(账号:00×××89),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5号楼3单元2层202号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王宏德在在新郑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银行存款55000元(账号:00×××89)。二、查封原告刘艳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5号楼3单元2层202号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刘艳霞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