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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卢伟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伟涛,男,1989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国申请执行卢伟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卢伟涛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伟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