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车祥远诉被告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车祥远;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954号原告车祥远,男,汉族,1990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郭俊雄,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中海花园**3、4(**)商业**。负责人沈竣勋。被告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平安大厦**iv>法定代表人费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祥远诉被告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武汉财富基石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审 判 员 邢嘉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卞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