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836号原告马××,农民。被告刘××。委托代理人刘学欣,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洪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又发生争吵,过年后原告搬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刘亚昆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探视婚生子两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将近十年,并育有一子,被告将收入交给原告,被告父母对原告很好。原、被告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原告到大港经商居住后,双方有一定的疏远,但没有大的矛盾,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亚昆,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将近十年,应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偶有矛盾发生在所难免,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建立起的家庭,互敬互爱,相互信任、相互包容、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家庭,夫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鹏志速录员 张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