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8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幸坤雪与陈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坤雪,陈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8026号原告幸坤雪,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朱启兵(特别授权),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其文,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坤雪与被告陈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幸坤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坤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坤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幸坤雪负担。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