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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郭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郭某,李某,河南英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273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马迁,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英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郭某、李某、河南英高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某、李某、河南英高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299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某、李某、河南英高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299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