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雅安市绿乡茗茶业公司诉被告工商银行公司雅安分行、工商银行公司名山支行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绿乡茗茶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雅安市绿乡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中峰乡大冲村。法定代表人黄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思雄,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负责人柳杨,该分行行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负责人赵翔,该支行行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旭,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毛伟,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绿乡茗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绿乡茗茶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绿乡茗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绿乡茗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潇翔人民陪审员 高殿懋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