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44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