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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永新与被告闫永强、王国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闫永强,王国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374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闫永强。被告王国福。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闫永强、王国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闫永强、王国福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玉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