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黄苓与史英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苓,史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00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苓,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袁全锁,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丽娟,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英杰,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上诉人黄苓因与被上诉人史英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苓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全锁、高丽娟,被上诉人史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