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孙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人民陪审员 宋文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