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号原告王丽丽,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鑫,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法定代表人刘东初,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与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丽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丽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