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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左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x),女,1982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左xx(曾用名左春娇),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5)镇巴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左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审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电子秤一个、赃物冰毒四袋(132.1克)、冰毒一瓶(4克)、冰壶一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上诉人张xx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提供毒品供多人吸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左xx非法持有冰毒并贩卖,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张xx及原审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小朱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