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洪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2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洪德,农民。2015年9月19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5年10月3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洪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28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洪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洪德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洪德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28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周 轶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