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史从学诉被告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从学,吴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19号原告史从学,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吴新民,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从学诉被告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从学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从学撤回对被告吴新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从学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印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