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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宁与蔡福涛、张清海、谢文红、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万顺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蔡福涛,张清海,解文红,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万顺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39-2号申请人:赵宁,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蔡福涛,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清海,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解文红,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万顺胶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清海的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