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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16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莙怡。被告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莙怡。本院受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诉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声公司)、启维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维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十一案后,被告青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上海市闵行区不是本十一案中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被告青声公司的住所地(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XXX号楼,根据相关规定涉及该被告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启维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两原告将本十一案起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不符合“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二、上海市闵行区不是本十一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根据诉状及证据材料,两原告指控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echo”应用程序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但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中的任何一个是在上海市闵行区实施了上述行为,而且,根据社会经验判断,两被告也不可能分别从其住所地专门来到上海市闵行区实施所谓的“侵权”行为,因此,两原告将本十一案起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不符合“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原则;三、上海市闵行区不是本十一案的两原告发现“侵权”产品地,退一步说,即使比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权确定原则,两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发现“侵权”音乐制品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更何况本十一案的所谓“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十分清楚,也不是在境外,显然不具备适用“原告发现侵权产品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管辖的条件;四、上海市闵行区和本十一案唯一的联系就在于它是原告的住所地,但原告住所地不能等同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五、被告青声公司的住所地(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XXX号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和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十一案有管辖权。因此,请求将本十一案均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两原告之诉请,可以确定本十一案的两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现两名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即向侵权行为地之一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即原告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本十一案的诉讼,于法不悖,故本院对被告青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十一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十一案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0元,均由被告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