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与郑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郑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02号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王家埠村。组织机构代码:55520433-0。法定代表人:董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丽,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晨伟,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2元,由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曲继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