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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杨静,王艮琼,何永健,陈晓艳,罗加松,芦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住所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2号附1号1栋1层123号,。负责人谢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静,男,生于1982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艮琼,女,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何永健,男,生于1977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陈晓艳,女,生于1982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加松,男,生于1966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芦怀蓉,女,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静、王艮琼、何永健、陈晓艳、罗加松、芦怀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静(主债务人)的茶厂厂房及机器设备执行困难,被执行人何永健、罗加松(连带保证人)的茶厂厂房及机器设备执行困难,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