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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何基富诉强红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基富,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何基富,男,汉族,1953年7月4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白塔村5社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5307040213。被执行人强红,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金龙二路刘家巷29号。本院在执行(2015)西充民初字第3292号何基富诉强红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案中,强红已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