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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辽0726民初136号原告白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冮某,女,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