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辽0726民初136号原告白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冮某,女,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