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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河口市宝源米业有限公司、乔丽平、张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宝源米业有限公司,乔丽平,张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该公司职员被告:梅河口市宝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黑山头镇。法定代表人:张连昌,董事长被告:乔丽平,女,195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岩,女,1982年四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省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省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梅河口市宝源米业有限公司、乔丽平、张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叶红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刘美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