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龙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王龙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负责人李兴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龙震,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王龙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王龙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止2012年11月5日的信用卡62×××42项下的欠款4746.1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滞延履行金(按中国人民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960元,由王龙震负担。因王龙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龙震实际居住地不详无法查找其人。另据法院案件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王龙震的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王龙震在本市辖区内无车辆、房地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王龙震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失信执行人员。经向申请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