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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东亮与高丽荣、张妆英、高保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东亮,高丽荣,张妆英,高保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侯东亮,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丽荣,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妆英,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保伏,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莲,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东亮诉被告高丽荣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侯东亮负担。审 判 长  罗贵发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