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产品��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茂春、熊小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茂春,熊小霞,黄多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2号申请人: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路4019号航天大厦A座10楼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69253594-5。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澄清,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端方,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茂春,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熊小霞,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黄多根,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茂春、熊小霞、黄多根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16290.77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请我院依法办理。并已向我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茂春、熊小霞、黄多根所有的银行存款1816290.77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理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