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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尚辉与陈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尚辉,陈水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57号原告苏尚辉,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凤城镇。被告陈水胜,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龙涓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尚辉与被告陈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尚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尚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尚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3元,由原告苏尚辉负担。审判长  许文红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熹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