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尚辉与陈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尚辉,陈水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57号原告苏尚辉,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凤城镇。被告陈水胜,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龙涓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尚辉与被告陈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尚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尚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尚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3元,由原告苏尚辉负担。审判长 许文红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熹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