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朱金凤与栗秋生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凤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311号起诉人朱金凤,女,汉族。2016年2月4日,本院收到朱金凤的起诉状,朱金凤起诉被告栗秋生,要求法院判令朱金凤对被告栗秋生所抚养的孩子栗俪荣具有监护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而朱金凤起诉的被告栗秋生的经常居住地在鹤壁市,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告知朱金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朱金凤拒不同意,又不同意取走材料,坚持要求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金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韦 红审判员 马保军审判员 周一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润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