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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3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2日生。被告漆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19月生。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2月15日,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