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邹孔飞与陈敏、徐玮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邹孔飞,徐玮,时圣亮,卫平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为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孔飞。原审被告:徐玮。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为济。原审被告:时圣亮。原审被告:卫平镜。上诉人陈敏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敏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徐玮、卫平镜均未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原审法院仅依据部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因该管辖条款对其他当事人不具有效力。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已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陈敏及时圣亮与邹孔飞约定发生争议后由蜀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另外,时圣亮户籍地也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即约定的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鉴于徐玮与陈敏系夫妻,时圣亮与卫平镜系夫妻,徐玮、卫平镜系基于当事人的配偶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不因其参加诉讼而改变本案的管辖。综上,上诉人陈敏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