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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5)遂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遂执字第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李 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二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