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颖与陈丁恩、陈奕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颖,陈丁恩,陈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唐颖,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游丽汀,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丁恩,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奕全,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唐颖与被执行人陈丁恩、陈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82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丁恩、陈奕全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房管所及国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丁恩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登记;被执行人陈奕全在本院还牵涉其他执行案件,他名下的罗源湾滨海新城罗泰苑20#楼1601单元已被本院查封。鉴于以上情况,该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8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