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海环球货运有限公司与连城公司、圣雄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环球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民初7号起诉人中海环球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环球),住所地:中国(上海)。法定代表人洪文兴。委托代理人李祝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2月14日,本院收到中海环球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基于与连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向圣雄公司主张债权,并要求连城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中海环球与连城公司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在签订协议后通知了债务人圣雄公司。由于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所涉及债权债务相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起诉人中海环球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协议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海环球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玉 英审 判 员 付 劲 松代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玛依努尔·祖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