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臧吉官与盛庆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吉官,盛庆禄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838号原告:臧吉官,男,1966年6月28日生,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庆禄,男,1978年11月20日生,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吉官与被告盛庆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吉官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庆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吉官撤回对被告盛庆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吉官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