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何国英、王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何国英,王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8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姜志祥。委托代理人陈良,男。委托代理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英,女,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国明,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告何国英、王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何国英、王国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9,122.1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国英、王国明银行存款人民币479,122.1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也 搜索“”